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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在陕西省财政科技计划中试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的通知》(陕科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学院科研经费根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学院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科研专项经费:是指学院按年度预算设立的科研基金、为纵向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和接受捐赠等所得科研经费。

 学院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其中,纵向科研经费有专项管理办法的按照专项管理办法管理,无专项管理办法的按照本办法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科研专项经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学院科研处、计财处、审计处和纪委等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对科研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并配合计财处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的监督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在权限范围内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纪委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各院部处室作为科研活动的主体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配套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和任务需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制定绩效目标。其中:

(一)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一定比例核定,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三)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在申报书、合同书中不用填写资金预算方面的内容。

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

(一)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报科研处备案。

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院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避免重要的仪器设备、文献等资产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条  学院对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科研经费转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计财处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到账手续。

第十  学院鼓励教职工承担高水平纵向项目,对其进行经费配套支持:

(一)有文件要求的按文件要求配套;

(二)没有文件要求的,到账经费50万元的项目按到账财政经费进行1:1配套,到账经费>5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自筹经费项目原则上按照5000元标准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  项目研究人员应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书约定的支出范围、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严禁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四)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六)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十  科研经费支出中的直接费用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其中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照学院《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限额标准实行包干。因科研实际需要长期连续出差在外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按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  科研经费支出中的间接费用支出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

(一)纵向项目管理费学院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横向项目和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不收取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标准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可列支绩效支出总量的50%,结题验收通过后可列支剩余50%。不进行中期检查的项目,在执行周期过半后方可列支绩效支出总量的50%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团队成员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并依法缴纳税金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绩效支出。

第十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外拨经费不享受学院的科研奖励、配套等相关政策。

第十  科技成果转让产生科研经费,按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学院《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十八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范围内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经费支出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章  决算和结余

十九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结题验收时,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计财处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通过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其中:

(一)纵向项目经费结余,由学院统筹安排,可优先用于原科研团队的相关科研业务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

(二)横向项目经费结余,学院可按合同约定研究团队发放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并依法缴纳税金。奖励后剩余资金或合同中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结余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相关科研业务支出

(三)科研专项经费结余,由学院统筹安排。

)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其结余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  因故终止研究的科研项目,其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要求收回的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相关科研业务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咸职院字〔201943号)同时废止。